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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2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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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处,基金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单位:
《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管理办法(暂行)
2: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协议
3: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表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1:
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结算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资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指为缓解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垫付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费用的预付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医疗保险资金是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准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提报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和七县区预付金数额,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付金管理情况。七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准本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报的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数额,监督检查本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预付金管理情况。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核报、拨付、收回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和七县区经办中心预付金并核查预付金使用情况,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本县区医疗机构预付金的核报、拨付、收回。市县经办机构分别与管辖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预付金管理协议。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拨付预付金:
(一)按时签定、全面履行《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二)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上年度医疗保险考核得分80分以上;
(三)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月均统筹支付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 预付金的核定、拨付,协议签定等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预付金数额的核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流程为: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第1季度内自愿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预付金拨付申请。
(二)标准核定。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业务决算额的1/6核定预付金标准。
(三)数额核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定的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数额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同时报县区医保局备案,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连同核定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数额,一并报市医疗保障局核准。
(四)资金拨付。预付金经核准后,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所辖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协议》(见附件),并于签定协议次月一次性拨付预付金,各县区预付金拨付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由县区经办中心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预付金使用期限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使用。每年10月份起开始收回,收回最后期限不超过11月30日。次年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重新申请该年度预付金。
第九条 预付金数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及时按规定调整预付金。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解除《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
(二)暂停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三个月及以上的;
(三)违规使用、挪用、闲置预付金的;
(四)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营业的;
(五)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费结算规定;
(六)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影响医疗机构预付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的。
第十一条 预付金的收回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为:
(一)发出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确认符合收回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收回预付金通知。
(二)收回资金。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金一次性全额上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缴回的预付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暂未拨付的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对资金不足的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预付金管理,设置预付金专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检查对账制度,定期检查预付金账目设置、管理使用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预付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
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
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结算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付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符合申报预付金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定商洛市社会医疗保险资金预付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预付金使用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条 医疗保险资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甲方预付给乙方的预付性资金。
第三条 乙方的预付金数额由甲方行政部门核准确定。
第四条 乙方负责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甲方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预付金数额。于业务决算额下发的次月,根据乙方上年度业务决算额,组织调整乙方预付金数额。
第六条 预付金使用期限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使用,乙方应于每年10月份起开始退回预付金,退回最后期限不超过11月30日。书面申请应于《预付金使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提交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收回预付金通知,按照程序全额收回预付金:
(一)解除《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
(二)暂停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三个月及以上的;
(三)违规使用、挪用、闲置预付金的;
(四)被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营业的;
(五)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费结算规定的;
(六)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影响医疗机构预付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的。
第八条 对符合收回预付金情形的,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收回预付金通知。
第九条 乙方应自收到收回预付金通知1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金一次性、全额上缴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乙方未按期缴回的预付金,甲方可以从暂未拨付的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对资金不足的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乙方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设置预付金专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明确预付金银行账户。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预付金银行账户有调整,调整后1个月内报甲方备案。
第十二条 乙方于每年12月10-20日向甲方提报预付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定期检查乙方预付金账目设置、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各持一份,报同级医疗保障局备案一份。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单位地址 | |||||
单位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专用账号 | 定点协议 签订时间 | ||||
上年度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业务决算额(万元) | 申请预付金年度 | 申请预付金额度(万元) | ||||
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签名 | 申请单位财务人员签名 |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 ||||
县区医保经办中心核定意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 县区医保局意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 |||
市医保经办处核定意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 市医保局核准意见 |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202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商洛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8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