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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医保发〔2023〕82号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0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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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经办处: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罹患重症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1.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对我市患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参保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申报病种治疗用药方案的合规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年,报销比例、起付线及其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该项政策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跨年度患者按原政策结算后剩余月份重新计算2023年度的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条件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保障。

2.所有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须在就医、购药过程中即时报销,省医保局规定的5种慢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产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在就医地线上直接报销。市、县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线下报销(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直接报销的除外)。

3..其他门诊慢特病相关待遇政策按《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标准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57号)执行。

4.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中省新规定,市局将适时调整政策。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3〕8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