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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2-04 1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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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群众参合缴费压力保障群众利益建议》(第98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规定,“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商医保发〔2021〕39号)规定,“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享受参保资助人群: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由财政资金给予160元/人定额资助。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标准(160元/人)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前款分摊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按照国家医保基金管理要求,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报销。

我们会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群众关于降低医保费增幅的期盼,跟进衔接配套政策,加强对困难群众参保补助支持力度,减轻群众参保缴费负担,不断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政策落实漏点、数据信息差错点等,多措并举,限期整改,确保反馈问题整改落到实处,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李怡悦       联系电话:0914-286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