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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2-12-04 1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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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是:省医保局统一制定全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各市区按照要求明确执行标准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贯彻落实。2021年12月,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72号)时,通知要求“各市区结合财政补助、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上确定的最高限价内制定城市、县级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原由是,省政府在研究《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时,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在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时,各级财政给予了一定的补助,认为若完全执行省上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存在重复付费问题,建议在执行新的价格标准中予以扣减。因此,按照省局文件精神,受省局委托并


报经省局同意,我们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基础上对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原则、方法和结果如下:

一、调整原则。我市价格政策调整坚持的原则:一是实行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零差率”价格政策执行、财政部门药品耗材“零差率”补助资金投入以及医疗成本等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调整价格,实现医疗机构经济运行财务收支平衡。二是执行最高限价政策。以《陕西省项目价格(2021版)》项目内容为依据,价格调整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医疗机构可依据全市最高限价标准在本级医保部门指导下下调执行标准。三是突出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考虑涉及医疗成本各方面因素,适当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四是动态调整逐步完善。跟踪评估价格调整实际运行,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调整方法。我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调整发方法主要是在2021版基础上进行调整。共有五项内容:一是项目价格标准2021版和2011版都有的调整规则。①价格相差在0-3元(不含)不变;②价格相差在3(含)-5元(不含),下降差数的15%;③价格相差在5(含)-20元(不含),下降差数的20%;④价格相差在20(含)-30元(不含),下降差数的30%;⑤价格相差在30(含)以上,下降差数的40%;⑥2021版与2011版价格标准相同以及在2011版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的,价格标准不变。二是项目价格标准2021版有而2011版没有的调整规则。①项目价格标准在3元(含3元)以内的不变;②项目价格标准在3元以上的,在2021版价格基础上下降15%。三是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在2011版基础上有所提高的,增幅不超过100%。四是医疗服务项目2011版有而2021版没有的,将予以取消。五是进行综合审核确定以及将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数值取整或保留一位小数。

三、调整结果。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调整,增加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987项;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3000项。提高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2574项;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1478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6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价格加收10%提高到20%,中医特色优势突出的2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陕西省项目价格(2021版)》最高限价标准。项目价格中涉及“项目名称”“包含内容”“除外内容”“说明”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均严格按《陕西省项目价格(2021版)》调整内容执行。调整后的政策从2022年7月31日24时起在全市非城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开始实施。

总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既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将认真落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医疗机构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意见建议,积极向省局汇报争取,力争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既符合医疗机构发展实际,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价格动态调节机制,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考虑群众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用更加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为我市“一都四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市的医疗保障工作。在此,我们深表谢意!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徐勋章   电话:0914-233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