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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23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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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对2011年1月市政府制定的《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商政发〔201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重新修订。由于暂行办法已经执行10年多时间,时效性已经不符合要求近十年来,国家、省级层面陆续调整了系列管理办法和待遇标准,机构设置和医保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医保局为了适应当前医保管理现状和要求及时提请市政府重新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分9章37条。对全市城镇职工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保障待遇、就医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规定,与《暂行办法》比较主要有五点变化:一是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时必需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6.6%(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6%)的比例合并征收;《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分开征收,费率分别是6%、0.6%。二是对职工中断参保重新规定,即: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当年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补缴费后次月享受待遇。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当年本人养老金总额的2%计入为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打下了基础;《暂行办法》分年龄段按比例划入。四是跨统筹区转入费用可以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暂行办法》市外转入不接续,缴费年限不累计。五是职工除急诊和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享受医保待遇;《暂行办法》是降低报销比例。

实施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继承和优化,解决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过低、中断参保待遇享受、跨统筹区跨险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等与医保发展现状不适应问题,同时,为落实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打下了基础。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根据实施办法》,拟定我市职工医保待遇清单,确保新医保政策落实落地,惠及广大参保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