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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医保再推11项惠民新政

发布日期:2021-12-27 1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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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新闻网讯:随着医疗保障改革综合效应持续释放,商洛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秉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理念,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近期下发了商医保发〔2021〕57、59、75、76、77号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11项医保政策,提高参保群众医保待遇。

1.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水平。Ⅰ期、Ⅱ期矽肺病居民医保患者可以享受Ⅲ期矽肺病患者每年4200元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的待遇;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用药在过去只限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放宽到市内外所有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2.提高普通门诊和门诊“两病”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单次(或每日)基金支付限额由过去的30元提高到50元;取消“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规定,患者可以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报销待遇。

3.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在市内外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后市内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执行85%、75%、60%,市外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执行75%、65%、50%的报销比例。

4.将26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予以救助。

5.优化精神病患者医保待遇政策。精神病患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符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同时,限定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必须将患者自费率控制在5%、8%、12%以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住院不得出现政策外医疗费用。

6.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新政对患者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内费用,由过去的单次结算后不予累加,调整为“单次或多次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时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支付,全年只减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方便患者报销,年度内可选择单次或累计报销,支付费用一致。

7.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就医减少起付线的激励政策。畅通向下转诊通道,鼓励非必要不上转,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8.全面落实直接结算制度减轻患者负担。要求凡在市内外已上线使用“医保新平台系统”的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购药,医疗费用均按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门诊慢特病政策直接结算报销,患者仅支付统筹基金应付以外的费用。

9.降低参保患者医用耗材自付费用。取消对19种高值医用耗材的限价政策,将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类医用耗材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其中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按照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支付政策执行;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通过分段累进确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后,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5000元至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20000元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新版医保药品目录药价更低受益人群更多。2022年共计74种药品新增进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其中67种目录外独家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61.71%,最高降幅93.97%。调整后,2022年医保目录内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03种,其中西药部分1285种,中成药部分1343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新目录部分药品的支付限定被取消,新纳入药品精准补齐肿瘤、慢性病、抗感染、罕见病、妇女儿童等用药需求,扩大受益人群,大幅提升药品可及性和用药公平性。按照限定的支付范围,目前医保目录内所有药品年治疗费用均未超过30万元。

11.调整特殊药品管理范围提高供应保障水平。将特殊药品由过去的126个调整增加到167个;同时将未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注射用艾普拉唑钠等其他国家谈判药品共147个,按普通乙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特殊药品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特药报销比例各提高10个百分点,分别按80%、60%比例报销。对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年度累加纳入职工大病互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为保障患者就近就医购药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市、县、镇(办)医药机构全部纳入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药模式,并鼓励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服务。